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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行为内容及期限

  依照法律法规办理在龙门县辖区内的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名称核准、设立(开业)、变更、注销登记。手续完备、证件齐全、符合条件的,按公示期限办理登记手续。

  (一)国有、集体、私营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自受理之日起1日内办理完毕。

  (二)各类企业的设立登记,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办理完毕。

  (三)各类企业的变更登记,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办理完毕。

  (四)各类企业的注销登记,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办理完毕。

  (五)各类企业的年检。每年11日至430日对上年1231日前登记注册的企业进行年检,自收到企业提交的符合年检规定的文件证件后,3日内做出通过或不予通过年检的决定。

  (六)各类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对新开办企业在核准登记后三个月之内进行回访,对回访时尚未开展经营活动或存在问题的企业满6个月进行复查。

  (七)依法查处违法违章案件。执法人员应按规定着装,持检查证执行公务;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之前,要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八)指导全县个体工商户名称核准、开业、变更、验照、注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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