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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文办事程序

 

(一)各乡、镇(),县直各部门向县政府的请示、报告,除领导直接交办或紧急、重大事项外,由县政府办公室统一呈批处理。请示报告不能多头、越级报送。

(二)县府办公室收到各单位的请示、报告,应及时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提出拟办意见并经县府办主任或分管秘书工作的副主任审核后,分送有关领导审批;紧急、重大事项可直接送县长或副县长批示后再办理。领导同志应及时对送批件作出批示。领导同志的批示件应交回办公室秘书科统一处理。

(三)各乡、镇(场)、县直各部门向县政府报送的请示、报告,如属有关委、办、局职责范围内的问题,由县府办直接转有关委、办、局办理;主办部门应认真研究处理,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内的问题,自行处理,直接答复来文单位;涉及有其他单位业务范围的问题,要会同有关单位协调处理,由主办单位或会同有关单位联合答复来文单位;紧急或重要事项要向县府办公室反馈处理结果;需由县政府答复的问题,主办单位应提出处理意见,或代拟答复文稿,经单位负责同志审核、签署意见后送县府办公室处理。 各部门代县政府或县府办公室撰拟的文稿,必须严格审核把关,保证文稿的质量。文件内容涉及其他部门问题的,由主办单位与有关单位协调,形成一致意见后会签上报。经过协商意见仍不一致的,主办单位应将各方面的意见如实报告县府办公室。

(四)严格控制以县政府或县府办名义发文。县政府正式文件,原则上限于传达贯彻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的指示、决定;颁布规范性文件;全县性的重要工作部署、重要行政措施;向国务院有关部委、省政府、市政府的请示报告等。

(五)以县府办名义发出的公文,其中以政府名义表态的,应经有关副县长审批,或授权送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审批。

(六)以县政府名义发出的文件,经县府办公室审核后属于分管副县长职责范围内工作的由分管副县长审批;涉及其他副县长分管的工作,应会同有关副县长共同审批。向国务院有关部委、省、市政府报送的重要请示、报告,颁布重要的规范性文件,经分管副县长审核后,送县长审批或县长授权常务副县长审批。常规事项的行文,授权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审批。

(七)凡属各单位报来的计划外项目投资、财政经费开支、土地征用、机构编制等方面的请示,由指定的县政府领导“一支笔”审批,土地征用面积较大的和财政经费开支数额较大的,机构编制体制的重大改革等,应由县长或县政府常务会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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