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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查工作制度

 

(一)县政府常务会议、县政府工作会议和县政府协调工作会议决定的事项, 各分管副县长或县府办公室主任、 督查办要及时进行督促检查落实, 督查办要定期将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向县政府领导报告。

(二)立项制度。根据文件的要求, 会议的部署或领导的批示,确定督查事项,明确主办单位、 协办单位和办理要求。主办单位要按立项规定的要求抓紧办理,协办单位要大力支持。

(三)催办制度。 督查事项下达后, 督查人员可通过电话、信函、派人上门等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地向主办单位进行催办,跟踪督查事项办理情况。

(四)反馈和报告制度。 各主办单位接到督查事项后,要按照规定和时限, 向交办机关书面汇报办理情况。凡属全局性的重大情况,应以单位的名义作出正式报告。

(五)办结归档制度。 督查办公室对有关单位送来的办理情况报告,要认真进行处理并报告有关领导, 达到要求的,予以结案,不符合要求的,退回补办、重办。 督查事项办结后,要将有关材料整理归档。

(六)县长、副县长向县府办、县直各委、 办、 局直属单位和乡镇(场)政府及其负责人交办的事项, 都应及时反馈情况,报告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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