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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制度

 

(一)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二)符合政府采购条件的行政、事业、团体在急需采购项目时需向县政府递交申请报告,标明采购项目、规格、数量、种类等。

(三)县政府根据实际需要审批后,送至财政局国库股备案,再由国库股转交到有关股室审核,然后交至政府采购中心。

(四)政府采购中心对该单位和项目实际情况进行初步预算,然后以“公平、公正、公开”原则进行采购,节约财政资金。

(五)采购结束后,该单位、部门应及时到采购中心取回相关采购凭证,如实记入“固定资产”帐号,以免国有资产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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