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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门县法律援助指南

 

一、法律援助概念

法律援助是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人员,为特殊案件或者是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免收费用的法律服务。

二、法律援助范围

(一)民事案件:

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6、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二)刑事案件:

1、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2、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3、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4、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的;

5、被告人是盲、聋、哑、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的。

三、法律援助形式

1、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提供法律意见;

2、民事、行政诉讼代理;

3、刑事辩护或刑事代理;

4、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

四、申请法律援助的条件

1、有龙门县常住户口或暂住证;

2、有事实证明为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需要法律帮助;

3、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

4、属龙门县相关部门管辖的法律事务。

五、申请法律援助的程序

1、如实按要求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及有关资料;

2、提交身份证或者其它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3、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出具的经济困难证明;

4、提交申请法律援助事项的有关材料;

5、法律援助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六、法律援助审查

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决定提供法律援助;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申请人对龙门县法律援助处作出的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通知有异议的,可以向龙门县司法局提出,龙门县司法局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龙门县法律援助处及时对该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

七、法律援助机构终止法律援助的情形

1、受援人的经济收入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

2、案件终止审理或者已被撤销的;

3、受援人又自行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的;

4、受援人要求终止法律援助的。

八、龙门县法律援助处办公地址及电话

地址:龙门县香滨东路4号县司法大楼

电话:0752-7792148

传真:0752-7780236

电子邮箱:flyz_148@yahoo.com.cn

邮编:516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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