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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门县关于加快发展园区工业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吸引外来投资者,加快我县园区工业的发展,促进全县经济快速协调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县的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凡在我县金山、永汉两个工业基地内兴办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以下简称“三资”企业)和来料加工企业、来件装配企业、来样加工企业及补偿贸易企业(以下简称“三来一补”企业)以及民营和内联企业,均适用本暂行规定。

  第三条 重点鼓励和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带动能力强的产业以及各功能园区的投资项目,严格控制污染项目进入园区。

  第四条 在服从两个工业基地整体规划,按规划要求完善配套设施建设的前提下,外来投资者可以受让、租赁、土地使用权入股等形式单独或合作连片开发土地,对该地在法定范围内实行统一规划、开发、建设和管理,并享有直接对外开展招商引资的权利。在完善用地手续后,其土地使用权可依法转让、抵押、出租。

  第五条 服务承诺。

  (一)实行项目审批全程协调跟踪服务制度。所有项目的申报审批手续由园区管理单位负责协调跟踪。

  (二)全面推行“马上办”和“联合审批”制度。对所有投资项目的申报审批要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对重大项目和重要客商的投资项目实行特事特办,优先办理筹建期间各种手续。

  (三)严格控制县内各职能部门到区内企业进行检查。县内各职能部门不得随意到区内企业进行检查、收费、评比等活动,确有需要的,县直管部门由县政府批准,国家、省、市直管部门要与县政府协调。

  第六条 税收政策。按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第七条 地方财政扶持政策。除利用我县矿产、水、森林等资源投资开发项目以外的新办工业项目可以享受地方财政扶持政策。

  (一)根据国家有关产业政策,省级以上经济部门政策列为鼓励类,投资总额不少于2000万元,每年实际缴税额不少于100万元的新办生产性企业,除国家政策的税收优惠外,从企业投产之日起10年内每年按税法规定实际缴纳的各种税收,属地方财政留成部分由受益财政按30%奖励给企业,以扶持企业发展。

  (二)对在县指定的两个工业基地内开发600亩以上的“委托招商园区”或“产业转移园区”,自其小区内首个企业投产之日起15年内,依税率计征的上年小区内全部企业税收的地方财政留成部分,前5年由受益财政按50%、第6至10年按30%、第11至15年按15%的比例奖励给园区开发方;对落户“委托招商园区”或“产业转移园区”的企业不享受第七条第(一)项规定的地方财政扶持政策,但可与“委托招商园区”或“产业转移园区”开发方协商奖励分成。

  第八条 规费减免政策。

  (一)对新办生产性企业实行“只收税,不收费”的优惠政策。除国家、省、市规定收取的行政事业性规费以及证照工本费外,凡县政府有权免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免收。

  (二)对新办生产性企业以及增资扩产达8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老生产性企业,在县属中介机构办理土地、房产、设备等所涉及的资产评估、验资、公证、鉴证等服务性收费按物价部门核准的最低标准的30%计收。

  (三)新办生产性企业自行解决污水处理并达到国家和地方标准的,免收污水处理费。

  第九条 社会保险政策。新办生产性企业社会保险实行分步到位的办法。

  第十条 用地政策。对新办企业项目用地,按征地成本价提供。

  第十一条 水电价格。

  (一)对新办工业企业,金山工业基地内工业用水价格5年内不超过0.7元/立方米;永汉工业基地内工业用水价格按当地自办水厂价格执行。开发600亩以上“委托招商园区”或“产业转移园区”的,可按有关法律、法规自办水厂,免收水资源费。

  (二)对所有企业,用电电价按省统一分类电价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对项目建设过程所涉及的水、电、道路、通讯和环保等基础设施的建设责任作如下界定:

  (一)县自来水公司负责建设供水设施主干网到金山工业基地,永汉自来水厂负责建设供水设施主干网到永汉工业基地,工业基地内供水设施主干网由工业基地负责建设,厂区内供水设施由企业自行负责。

  (二)供电局负责架设或铺设高压供电主干网到工业基地,工业基地内的供电设施由工业基地负责建设,厂区内供电设施由企业自行负责。

  (三)园区开发主体负责园区内主干道路和支干道路的建设,园区内的企业负责企业至区内主干道路或支干道之间的道路建设,并对其所铺设的道路和联接干道的道口实行“三包”(包绿化完好,包排水畅通,包道路净化)。园区开发主体负责与企业协商确定具体的道口位置和道口开设宽度。对园区内企业开设到园区公路的道口,免收公路路产补偿费及其它相关费用。

  (四)邮政通讯设施由相关部门负责建设到厂区。

  (五)园区开发主体负责园区内公共环保设施的建设。投资者负责其投资项目依照环保法规所必须的环保设施建设,项目投产后的主要排放物应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十三条 严禁行业垄断和强制服务。

  (一)负责消防、技改、供电、供水、环保、卫生、防雷等审批或验收的部门,应通过多种有效途径向社会实行“五公开”承诺制度,即公开服务内容、办事程序、办结时限、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

  (二)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强制投资者接受其指定的经营服务,购买其指定经销的商品。涉及到消防、技改、供电、供水、环保、卫生、防雷、防蚁、地质等需进行审批或验收的设计、工程勘察、工程监理、施工安装、相关设备或商品的购置,一律由企业按有关规定自主选择资质合格的设计、施工安装单位,自主选择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商品。

  (三)严禁各行政职能部门把行政职能转移给下属事业单位或协会、商会等民间团体进行强制服务,强制收费,变相乱收费。

  第十四条 招商引资奖励。对县政府招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外的招商中介机构、单位或个人引进投资项目的,实行如下奖励:

  (一)对引进一般生产性企业,投资总额不少于2000万元,且落户于金山、永汉两个工业基地的,从企业投产之日起5年内每年按税法规定实际缴纳的各种税收,属地方财政留成部分由受益财政按10%奖励给引荐人。

  (二)对引进省级以上经济部门政策列为鼓励类生产性企业,投资总额不少于2000万元,且落户于金山、永汉两个工业基地的,从企业投产之日起5年内每年按税法规定实际缴纳的各种税收,属地方财政留成部分由受益财政按20%奖励给引荐人。

  (三)对引进的项目落户于“委托招商园区”或“产业转移园区”的,不享受第十四条第(一)、(二)项规定的奖励政策,但引荐人可与“委托招商园区”或“产业转移园区”开发方协商奖励分成。

  第十五条 其他政策。

  (一)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生产管理骨干及其直系亲属可转为企业所在地的常住居民户口,免收城市增容费;子女在本县范围就读可享受本县居民同等待遇。

  (二)人事部门优先为企业办理人才引进手续。对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初级以上职称、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提供档案管理、职称评定、出境审核等人事代理服务;对受聘于外商投资企业或民营企业的国家干部、职工和大、中专毕业生,其人事档案可选择放在企业,或挂靠当地人才交流中心或劳动部门管理。

  (三)在本县范围内,企业的各种证照齐全的车辆如发生一般性违章,交警、交通、公路等部门只纠正指导,不扣证、不罚款。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颁发生效起,原由县人民政府发布的鼓励投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对本规定发布之前已登记注册的企业,其优惠办法继续按原规定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因国家政策调整,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本规定将作出相应修改。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龙门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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